关于转发开展第十一批“浙江省特级教师”评选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14-03-22 22:08:43 作者:平阳县教育局 来源:平阳教育网

平阳县教育局办公室文件

平教办政〔2014〕47号


关于转发开展第十一批“浙江省特级教师”

评选工作的通知

各学区、镇(乡)中小学、幼儿园,县局直属各学校、单位:

为认真做好“浙江省特级教师”推荐工作,现将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一批“浙江省特级教师”评选工作的通知》(浙教人〔201425号)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做好申报、推荐工作,同时,提出以下要求。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要大力宣传发动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意义深远,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,促进教师队伍建设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加快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,将发挥重要的作用。各学区、直属校(单位)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,广泛宣传发动,把特级教师评选的有关政策、条件、程序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教师,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踊跃报名,积极参与。

二要规范评选程序。各学区、直属校(单位)要按照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“坚持标准、好中选优、确保质量”的原则,组织广大教师学习领会文件精神,准确把握评选条件,规范评选程序,严肃工作纪律。在个人申报、学校教师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。要真正把师德高尚、专业功底深厚、教学业务精湛、教育教学效果显著,具有较高知名度、影响力,特别是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,且成绩出色,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的教师推荐上来。

三要及时上报材料。被推荐的候选人,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评选文件要求,精心准备申报材料。各学区、直属校(单位)要严格审核材料,杜绝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。各类推荐材料请于上报县教育局政工科,联系人:陈志坚,电话:58102919;同时将所有材料发送至邮箱:czjhyczj@163.com

附件: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一批“浙江省特级教师”评选工作的通知

平阳县教育局办公室

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一批“浙江省特级教师”评选工作的通知

浙教人〔201425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局:

根据原国家教委、人事部、财政部颁发的《特级教师评选规定》(教人〔199338号)和《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》(浙教人〔1997149号)精神,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于2014年开展第十一批“浙江省特级教师”(以下简称特级教师)评选工作。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如下。
    一、评选工作指导思想
    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以德为先,以教学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重点,适当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师倾斜,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、学识渊博、业务精湛、无私奉献、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特级教师队伍,带动和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。
    二、评选范围

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,包括普通中学、小学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,教师进修学校、职业中学、教学研究机构等在职在岗教师。
    三、评选数量和推荐名额

根据在职特级教师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.5‰以内的规定,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拟评选250名左右,全省推荐名额拟安排410名左右,其中各市推荐400名左右。各市推荐名额中,34名用于29个欠发达县(市、区)和5个海岛县(区),上述各县(市、区)分别增加1名推荐名额,其他推荐名额按专任教师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(教师数以2013年年报为准)。对2010年以来,未经调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,通过重新建档引进特级教师的县(市、区),扣减1名推荐名额。

为兼顾各学段特级教师队伍的建设,各地在推荐人选中,原则上义务教育段与非义务教育段各占50%。其中非义务教育段推荐人选中,中职教育推荐人数不少于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%;学前教育的推荐人数,总推荐名额30名以上的市至少推荐2名、10名至30名的市至少推荐1名。特殊教育学校杭州、宁波、温州市至少各推荐1名,鼓励其他各市视条件积极推荐。农村教师的推荐人选应占设区市推荐人选总数的10%以上。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要一视同仁,各地应根据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推荐。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
    各市推荐的教研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各地推荐名额的10%。对原在教研机构工作,后调入中小学工作,且至2013年底前调入中小学不足1年的教研人员,推荐名额计入教研人员推荐总数。   

每个中小学校或教研机构原则上至多推荐2名。各类对象申报时,根据其申报学段分别计入各学段的推荐名额。

四、申报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。

1.师德高尚。热爱祖国,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,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。

2.教学业务精湛。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、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、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,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、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;精通业务,严谨治学,教学经验丰富、教学目的明确,教学环节安排科学,教学艺术精湛,教学效果显著,能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,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;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,发展学生智力,指导特长生以及教育心理行为有偏差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;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,并取得明显成效。

3.教育研究能力强。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,科研意识强,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,勇于改革和创新。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,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、科研报告、教材或论著。教育教学研究成绩突出,在本县(市、区)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。

4.具有培养、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。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,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,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,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。

5.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,且成绩出色。

6.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。

7.在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(含教研员)。具有《教师法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,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(注:职改试点市中学教师须具有高级教师资格、小学教师须具有一级教师资格)三年及以上。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,须有在农村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;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,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。

(二)其他条件。

1.对于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,须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,成绩显著,且担任学校领导职务后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,所教学科与申报特级教师学科应相一致,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同校教师三分之一以上。

2.对于教研员推荐人选,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育教学,总结推广课改教改经验,并在探索课程改革、教学创新、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;在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方面具有独到之处,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成绩显著,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。

3.对于在学校长期从事共青团、少先队、班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德育教师,须善于做不同类型学生的思想工作,并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。对德育教师要着重考察申报者的“育人”实绩,须有“典型事例”。有关“典型事例”必须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。德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同校教师三分之一以上。

五、评选程序

(一)个人申报、民主推荐和学校提名。在广泛宣传和动员的基础上,由教师个人申报、学校教师民主推荐,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。学校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园网上或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,公示申报人根据《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》要求所要填写的所有相关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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